济客管字[2019]2号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心城区2019年度巡游出租汽车退旧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4   浏览次数:

 


济客管字20192号                  签发人:崔  冰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心城区2019年度巡游出租汽车退旧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经销商:

《济南市中心城区2019年度巡游出租汽车退旧更新工作方案》经2018年12月24日召开的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第2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月10日

济南市中心城区2019年度巡游出租汽车

退旧更新工作方案

 

为扎实稳妥地做好2019年度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退旧更新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南市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增四减”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提前退出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实施退旧更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法规、规章等相关文件,按照科学、法制、稳妥、有序的原则,及时更新达到经营权期限的巡游出租汽车,积极在巡游车行业中推进大数据、车联网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便利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为我市经济发展、城市文明和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做出贡献。

二、实施方案

巡游出租汽车分为普通型、礼宾型和个性化三个类别,具体类别及车型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征求驾驶员意见并进行市场调研后,自主决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一)普通型巡游出租汽车

1.应为初次登记挂牌乘用车辆,使用汽油和天然气(CNG)两用燃料车型(CNG的供给及存储装备需整车生产企业原厂配置并进入国家工信部目录)或新能源车型(具体要求见二(四)),且符合GB 7258-2017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运营技术等要求;

2.尾气排放达到国五(国六执行开始时间以市环保部门要求为准)及以上标准,车型准入时间符合济南市环保、公安车管等部门要求;

3.三厢五座轿车,车身颜色使用上下双色,车身上下为钻石银灰色,中间色彩为薄荷青色;

4.安装卫星定位调度安防系统终端(鼓励优先选择北斗定位系统)、智能计价器或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一体机(需接入市出租汽车监管调度系统),安装智能顶灯,选装WIFI设备、防护网;

5.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发改部门文件为准);

6.经营权期限为6年或6年半(自愿申请6年半的,车辆到期报废);

7.车型尺寸符合附件要求。

(二)礼宾型巡游出租汽车

除以下规定外,其他均应符合普通型巡游车的要求:

1.车身颜色使用上下双色,车身上下为钻石银灰色,中间色彩为康福蓝色,原装皮质座椅的可不另加装座套;

    2.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0.5万元;

3.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发改部门文件为准);

4.经营权期限为8年,车辆到期报废;

5.累计投放数量不超过企业注册车辆总数的30%;

6.车型尺寸符合附件要求。

(三)个性化服务出租汽车

1.应为初次登记挂牌乘用车辆,鼓励使用汽油和天然气(CNG)两用燃料或新能源汽车;

2.七座及以下轿车、SUV或MPV车型,车型准入时间符合济南市环保、公安车管等部门相关规定;

3.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4万元,鼓励配置原厂个性化服务设施;

4.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码标价且调整间隔在半年及以上),安装卫星定位调度安防系统终端(鼓励优先选择北斗定位系统),配置计程计价及发票打印设备,可使用顶灯、门徽等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但不得喷涂普通型或礼宾型巡游车专用颜色;不得巡游揽客,可在枢纽站点巡游车专用通道内候客,具备分区条件时不得和其他巡游车混合排队;

5.经营权期限为8年或行驶满60万公里报废

6.鼓励各经营者从退旧更新的指标中(累计投放数量不超过企业注册车辆总数的30%,且燃油车型不超过企业注册车辆总数的20%)投放多样化、差异化的个性化出租汽车,如无障碍出租汽车、商务用车、老年人用车等;

(四)新能源汽车

1.新能源汽车可投放于上述三个类别的巡游出租汽车;

2.车身颜色使用上下双色,车身上下为钻石银灰色,中间色彩为康福蓝色;达到个性化服务出租汽车标准的(价格以不含增值税的发票金额为准),车身颜色由经营者确定;

3.应为七座及以下的初次登记挂牌乘用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纯电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动力车型并进入工信部目录,悬挂新能源专用车牌;

4.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执行发改部门文件);

5.经营权期限为8年;

6.投放数量:上半年不少于各经营者在此时段内更新车辆总数(取整)的20%,下半年不少于更新车辆总数(取整)的30%。上、下半年单独统计,不延续计算。

(五)车辆运营证件的注销及办理

1.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退旧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30日内,凭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旧车交易手续、旧车报废或车辆灭失证明以及专用运营设施回收证明,办理退旧手续,交回并办理退出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经审核企业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依据规定办理车辆经营权延续经营手续,核发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超出车辆经营权期限60天未办理退旧手续的,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管中心”)将予以督促。

超出车辆经营权期限90天未实施更新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未提交的客管中心将发出书面督促通知。无正当理由超出车辆经营权期限180天未实施更新的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政府收回相应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指标。

车辆投入运营后,因故暂停运营30天以上的,应提交停运情况报告,停运不延长车辆经营权期限,且连续停运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2.退旧车辆在交易前应改色为非出租汽车颜色,退旧车辆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应由出租汽车经营者负责在交易或报废前拆除,交由市出租汽车协会集中回收,进行报废处置并出具回收证明。

    退旧车辆的运营标志、专用设备私自处理或车身未改色直接流入交易市场的,在追回前暂停审批更新指标。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停止车辆经营权更新手续审批。

3.对于因负有同等以下责任安全等级事故、经济纠纷及其他原因被交警部门或法院扣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正常进行退旧更新的车辆,经营者应提供交警部门或法院的相关文书并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办理,期限延长至交警部门扣押或法院司法程序终结后另加一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视为经营者自动放弃车辆运营资格,将依法核减相应的运营车辆指标数。

对于因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被交警部门或法院扣押,不能正常进行退旧更新的车辆,属于经济纠纷的,按照交警或法院的裁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安全事故的,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六)承包费标准及运营合同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更新车辆的承包费标准应由相关方协商确定,推荐使用行业协会组织制订的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示范文本。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客管中心要做好本年度退旧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退旧更新工作顺利进行。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退旧更新工作责任人,及时解决退旧更新工作中的问题,为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做好宣传工作。客管中心要向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宣讲政策,做好解读。行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退旧更新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掌握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三)推动转型升级。针对运力结构性矛盾突出和落后运力总体相对过剩的情况,坚持和鼓励AAA级企业带头分解现有运力,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大力倡导巡游出租汽车线上接单(按计价器计费)和在线支付,努力实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向AAA级企业流动,探索企业集约化经营及并购重组的新方式,尽快扭转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落后产能过剩局面。

(四)加强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已退出和超期未退出出租客运市场的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秩序。

(五)落实主体责任。各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退旧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的要求和标准,自愿提出申请,自主选择符合本方案的车型并承担经营风险,认真做好退旧车辆、设施的合规处置及更新车辆配置标准的自检工作。出租汽车经营者选择首次进入我市出租客运市场新车型的,应提请客管中心按照本工作方案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等,预先进行核验。

更新车辆采购应当本着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做到票款一致,禁止虚开发票、增加配置变相加价或降低车辆配置;保持驾驶员队伍相对稳定,择优选聘驾驶员,优先聘用原驾驶员,优先聘用AA级及以上驾驶员,优先聘用本市辖区驾驶员。

严禁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强行加价出卖车辆残值、利用车辆残值和更新车辆承包挂钩、收取高额运营合同保证金等借退旧更新之机违规收费的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更新车辆配置标准及技术状况负责,并提供车辆《自检承诺书》,对于经营者自检不到位或故意隐瞒自检结果的,将在当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核发许可证件。年度内两次违反的,将暂停更新3个月。

更新车辆应在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后1个月内办理道路运输证,严禁经营者在尚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时无证运营,一经发现将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分并按非法运营处置。

上一年度已办理退出手续的车辆,可继续执行2018年的更新标准。经营权期限原为6年的在运车辆申请延长为6年半的,需经营者自愿提出申请并与相关驾驶员协商一致,且承诺退出时直接报废车辆,对于退出时不能提供报废手续的,相应经营权指标不予更新。

(六)实行销售承诺。出租汽车车辆供应商所销售的车型应达到本方案各项标准要求并作出承诺(包括车辆质量保证期年限及里程等),未作出承诺或经验收达不到标准的,相应车型不得进入出租客运市场;不遵守承诺或减少配置的,客管中心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相应车型准入3个月,年度内两次违反的,直接停止该供应商当年度所有车型的准入。供应商在办理业务时有提供虚假资料或在退旧车辆改色及回收处置中违反行业规定的,一经发现直接停止当年度准入。

(七)严肃责任追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更新方案组织开展工作,坚持三公开:更新政策公开、工作内容公开、工作程序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干预出租汽车经营者选购车辆或选聘驾驶员,不得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如有违反,依法给予行政记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提供虚假资料、故意捏造事实骗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在市级机构改革、行业管理职能发生调整后,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2019年度更新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

 

 

 

附件

 

济南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19年度

更新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

 

一、普通型巡游出租汽车(CNG车型)

    1、车辆尺寸及结构

1.1、整车外形颜色

车身为金属漆,颜色为:上下为钻石银灰色,中间腰线为薄荷青色。

1.2、车身结构

1.2.1、硬顶、三厢、五座、四个侧门

1.2.2、驾驶操作台预留计价器位置及服务评价器(内置车载录音器)、企业驾驶证明证架所需空间

1.3、车辆主要尺寸及技术参数

车身长度≥4442mm

    宽度≥1700mm

    高度≥1420mm

    轴距≥2600mm

    天然气瓶容积≥65L

    整备质量≥1150KG


    轮胎最小规格:185/55/R15

1.4、行李厢与车座分离,净容积≥300L

2、车辆性能参数

2.1、发动机:燃油输出动力≥90马力

2.2、燃料类型标准:92﹟无铅汽油/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为准)

2.3、转向功能:安装方向助力系统

2.4、安全项目:安装制动防抱死及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ABS+EBD),座位均配备安全带,主驾驶有安全气囊

2.5、采用环保空调

2.6、安装电动门窗

2.7、有内室照明灯、前后防雾及牌照灯、高位刹车灯

2.8、装有金属轮毂

2.9、主驾驶座椅前后、高低及靠背可调

3、出租汽车专用配置

3.1、预留计价器、卫星定位系统、IC卡、顶灯专用线束(接口)

3.2、安装符合要求的智能计价器、智能顶灯或一体机

3.3、安装服务评价器、企业驾驶证明证架(或并入一体机)

3.4、安装使用与计价器数据接口相连的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系统

3.5、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调度安防车载终端接收器

3.6、左后车门具备防止内部开启装置

3.7、车内:PU或白色布质座套,车顶和地板使用环保、易于清洁的材料

3.8、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车门部位粘贴门徽等出租汽车标志、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及行业服务监督电话,右后车窗粘贴运价标签

4、配备行车记录仪(车身内外双镜头、存储总容量≥128G、朝向车内镜头≥1080P且存储时间≥60小时,鼓励具备无线传输功能),一体机具备上述功能的可不另加装。

二、礼宾型巡游出租汽车(CNG车型)

除以下规定外,其他均应符合普通型巡游车的要求:

1、车辆主要尺寸及技术参数

    车身长度≥4670mm

宽度≥1800mm

高度≥1450mm

轴距≥2680mm

天然气瓶容积≥70L

整备质量≥1350KG

轮胎最小规格:195/60/R15

燃油输出动力≥95马力

2、配备行车记录仪,要求同普通型巡游车。

三、个性化服务出租汽车

1、配备行车记录仪,要求同普通型巡游车。

四、新能源出租汽车

1、轴距≥2600mm;

2、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50公里,动力蓄电池质量保证期不低于4年或40万公里,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50公里;

3、车身标志及车内设施等,同所属三个类别车型的要求;

4、配备行车记录仪,要求同普通型巡游车。

 

 

 

 

 

 

 

 

 

抄送: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月10日印发